许昆义律师亲办案例
花季少女蹊跷死去,律师为公平正义讨说法。
来源:许昆义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6-17
浏览量:940

事实及理由

    20081230日上午9时左右,原告张某某的女儿张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医,由被告医院的医生曹继祖诊断治疗。被告医院医生没有对患者张某的生命体征进行最基本的观察,也没有进行基本的实验室检查,被告医院医生对患者张某的病情了解严重不足。被告医院医生是在没有了解病情的情况下,给患者用药进行治疗,护理工作又严重不到位,患者张某本来不重病情出现了严重恶化。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工作马虎、不负责任,没有观察到患者病情的恶化。当患者家属将在患者病情恶化报告给被告医务人员时,被告医院的医务人员没有足够的重视,及时进行处理、抢救。患者需要转院时,患者家属恳请求被告派车,被告却让患者家属自行到院外自行找车。几经周折,患者家属才找到车,但已延误了抢救的时间30多分钟。患者家属见患者病情已十分危重,希望被告能派医务人员护送,但被告也没有能按卫生部关于患者转院制度的规定,派医务人员护送。患方所雇用车到草头坪水电站时,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,患者张某脸色变黑,呼之不醒。车上没有医务人员,无奈患方只好返回被告医院抢救患者生命,半路上的一来一去又耽误了30多分钟,。综上所述,被告违反法律、法规,违反医疗护理规范、常规,其行为严重侵害了患者张某的人身权,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。

    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是导致患者张某死亡的直接原因,没有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,患者就不会死亡,因此应当承担侵权的全部责任,依法应当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用。原告中年痛失爱女,现终日只能以泪洗面,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给原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,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,以抚慰其精神上的伤痛。

在本次医疗事故发生后,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未果。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、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恳请法院判如所请。

诉讼请求

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73800元,丧葬费12828元,共计86628元;

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元;

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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许昆义律师主办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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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许昆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20022********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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