诉讼请求
一、判决被告赔偿:医疗费925.31元,误工费2000元,护理费6390元,交通费600元,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,营养费3000元,残疾赔偿金48800元,精神损失费36000元,合计103515.31元;
二、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2008年5月3日,原告因病到被告柳州*医院就诊。被告的医务人员在给原告右臀部注射药物时,因其医疗过错行为,造成原告第二天右腿完全不能动弹的严重人身损害后果。虽经被告治疗处理,原告病情反而加重。2008年5月8日,原告转到柳州市**保健院住院治疗,诊断为右下肢外伤性神经炎,治疗11天后,效果不明显,,仍疼痛难忍无法站立。2008年5月22日,原告又转入柳州市***医院住院治疗14天,病情稍有好转,但原告右下肢仍然疼痛难忍而行走困难。从柳州***医院出院后,原告先后到柳州*医院、柳州*医院进行康复治疗。时至今日,虽未间断治疗,原告身体仍然未能康复,损伤的右腿现在已明显萎缩,表现为步态歪拐,有时不自主颤抖,且疼痛难忍。
综上所述,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,直接造成了年仅4岁原告严重的人身损害,不仅给原告造成肉体上的痛苦,还给原告及家人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,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。为维护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和其它法律规定,提出上述诉讼请求。对于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,将来发现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的,原告保留诉讼的权利。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